房开企业2017年汇算2016年所得税额时,计算结果是应补交所得税100万,2017年5月31日交了此100万。待到2018年5月份对2017年汇算清缴时,计算2017年已经预缴数是不是就不应该包含2017年5月31日汇算2016年应补的100万啦?如果2018年5月份汇算时认为2017年已经预缴数包含了此100万,从而导致2018年5月份汇算本应该补税3万,却成了应退税120万,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
清风
于2019-07-18 12:45 发布 6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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