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7-22 15:45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一些地方是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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