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9-08-02 15:25

不合理,不应这样处理。税务的认定规则是三流一致,即合同签订、收款、发票应该是同一家。

潘晓晓 追问

2019-08-02 15:45

老师,如果实在是这样走帐,又是用湖南衡阳的公司签 的合同,湖南湘潭的工程收入又打入到了湖南湘潭的这个帐户上了,那这个帐务怎么处理好呢?谢谢老师!

崔老师 解答

2019-08-02 15:58

必须要这样的话,建议可以考虑采取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模式处理。即:衡阳将工程通过公司内部协议授权给湘潭公司(或者衡阳、湘潭、甲方三方签订个协议约定),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你可参考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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