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司是做车灯的小企业,是做车灯售后市场的,客户有很多,因我司的车灯有质量保证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车灯坏了,我司可换,客户退回100多只灯,价值几佰元,我司收到客户退回的灯泡后,按退回的金额,做一张金额一样的销货单,直接补给客户,在销货单上注明补退货,不再开发票,因客户退回客人也不愿意开票给我们,我司这种操作方法合不合理,在税法上有风险吗。,
李万明
于2019-08-14 09:36 发布 78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祝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08-14 09:39
你好,你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你只收到一次钱,第二次不是你的收入,所以你也不能开票,只是你的成本加大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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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明 追问
2019-08-14 10:02
小祝老师 解答
2019-08-14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