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1)84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说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会存在差异,但是从实操层面分析,合伙企业对外的分红不并入企业收入,税率也不并入企业的经营收入,年终计算纳税,会计上是否可以对该分红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上来讲,对自然人的分红进行代扣代缴税费?
郁郁
于2019-08-14 10:13 发布 3744次浏览
- 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8-14 10:34
可以对该分红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账务处理
对自然人的分红进行代扣代缴税费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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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郁 追问
2019-08-14 10:39
俞老师 解答
2019-08-14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