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那既然是不得撤销的,那为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还可以重分类为别的金融资产,这不是矛盾吗?这怎么理解呢?
追梦
于2019-08-20 08:27 发布 4643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榄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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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相关交易费用都是应该计入成本的,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每期期末要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如果将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在期末还是要将其账面价值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这样,将交易费用计入成本就没有意义了,并且使得公允价值变动并没有真正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所以通过投资收益直接将其计入损益。
2019-03-04 17:34:01
你好,被投资单位分红的时候计入投资收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17-02-11 16:09:13
是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转入投资收益
2019-07-17 17:08:17
您好,一般是不允许重分类的,重分类是必须是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这种情况很少。
2019-08-20 08:50:59
你好,是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结转投资收益了。
2019-03-21 16: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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