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企业雇临时工,短期行为,比如雇三人,劳务报酬分别是每月4000元、5000元、6000元,企业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是640元、800元、960元,合计2400元,但是如果从工资薪金里走(企业和他们签劳动合同),4000元、5000元的工资不用交税,6000元的交税30元,两种方法相差很大,一种方法(以劳务报酬发放)企业交税2400元,另一种方法(以工资薪金发放)企业交税30元,请问老师,这样的话,企业肯定以工资薪金的方式发放劳务报酬,少交税呀,税务局会查吗?企业会有哪些潜在的风险?请老师分别详细解说,谢谢!
黄春梅
于2019-08-28 09:22 发布 1005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惑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8-28 09:28
你好,你的用工形式要符合跟你企业员工一样性质,像这种短期行为从劳动法上说应该不应该归为提供劳动性质的工作行为,而且,你的保险是否缴纳,你当地劳保部门是否对这个有要求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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