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下我们分公司给保险公司付了一笔款购买工程一切险,因为是用总公司的名义和建设单位签的施工合同,对方只能开总公司的发票,三流不一致这样可以吗?还是必须要求对方把款退回,重新用总公司的名义再付一次呢
风铃
于2019-09-01 10:41 发布 114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9-01 11:31
同学。原则上是三流一致,如果不一致,但是有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其合理性也是可以的。
相关问题讨论
总公司开据授权委托分公司施工并开据发票
不行
2020-06-18 17:12:59
建筑施工行业可以这样操作 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分公司施工结算
2020-06-18 17:07:16
同学。原则上是三流一致,如果不一致,但是有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其合理性也是可以的。
2019-09-01 11:31:47
你好!在总公司或工程所在地开发票
2018-06-27 14:25:41
你好, 贵公司分公司提供服务,可以作为开票方。但需要提供相关合同及交易事项协议。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安行业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所以贵公司与分公司需要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为了尽量规避风险,最好约定分公司作为收款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19-08-25 1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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