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9-04 17:21

最近经常有人问:2019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9]13号文和2016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6]12号文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傻傻分不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这两个政策吗?

财税2019年13号文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总结:财税[2019]13号文明确附加税减半征收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财税[2016]12号文同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2016]12号文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可以享受城建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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