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对挂靠车辆是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的收入、成本不经公司帐,此次对挂靠车辆向用车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及申报税?我是这样处理的,开具增值票时, 借:应收帐款-用车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用车汇来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用车方。这样一来,公司不就是虚增了收入吗?此时是否可以由挂靠车主拿同等收入的成本费用入帐,使其收入、成本相互抵消?收到挂靠车主的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车辆,付挂靠车辆收入余额时,借:其他应付款-挂靠车辆 贷:银行存款。 收取挂靠车辆代扣税与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税 其他应付款~管理费 月末将代扣税与管理费冲减成本管理费,这样就可以得到企业的利润。 以上方法是否可以?是否违反政策和规定?请您指教。
ttkx
于2019-09-09 13:04 发布 27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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