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有一个企业叫做A有一个企业叫做B A企业的法人是小明股东是小明小强 B企业的法人是小强,股东是小明小强小红 请问如果B企业法人有需求A企业对公打款,入对公户头可不可以,相当于借款。然后再已电子承兑的方式返还A企业。 这种方式是否税务上严谨 这样打款是因为B企业一般情况下收取客户的都是电承导致公户的存款少。又不想提前贴现影响资金
FINE &赵娜
于2019-09-09 18:19 发布 6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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