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美国公司投资我们,然后出纳对投资款结汇的时候,选择的结汇理由是备用金,那这笔款进入我们公账之后,我们能用于付货款吗?
我望山明。
于2019-09-10 14:18 发布 1116次浏览
- 送心意
答疑苏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9-09-10 14:21
你好 可以的 可以用于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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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的 可以用于支付货款
2019-09-10 14:21:05
外商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做到有符合条件的实际出资,如果你关心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话,会发现注册资本一栏往往写着多少多少美元(实到多少多少美元),括号内的实到,代表着外资股东到底出了多少资金或多少钱的设备。而这些钱和设备、包括经营中的利润、负债等,都构成这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资产。在撤销公司时,得把国内的账全算完了,这些资产才能回到国外出资人的手里。
员工补偿这笔账怎么算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对于这类情况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明确的规定。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该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对于收入高的员工,有一些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2015-10-21 22:42:43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简言之,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
2019-01-10 11:36:29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折叠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折叠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折叠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折叠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折叠
2022-02-23 22:40:19
政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申请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管理系统: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
企业备案在线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备案程序
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2.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3.商务局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对项目内容及材料进行初审,报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后确认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回执单,加盖公章。(备案专用章商务厅统一制作)
4.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时限要求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2020-07-13 1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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