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9-11 15:01

你好 我有一个增值税的最新税率表 全部行业的 你看你需要 就发你

荒野蛮夷 追问

2019-09-11 15:05

好的!谢谢!有没有最新版优惠政策!各个税费的

meizi老师 解答

2019-09-11 15:08

看下附件资料 是全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然后你说的这个优惠政策 :1.财税〔2019〕1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第三条 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所以,纳税人无需备案及报送资料,按照附件的填表说明在申报表中申报优惠即可,具体情况如下: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将自动带出。3.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调整前后的具体税率为:

  ◆ 我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实行减半征收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定3年。
  ◆ 教育费附加计征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地方教育附加计征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 税收征管措施上采取“三个无需”和“三个自动”。“三个无需”是指: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均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资料,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三个自动”是指凡采用电子申报的方式,只要纳税人项目填写完整,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帮助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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