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9-16 16:25

参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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