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
Sam岑学超
于2016-03-05 23:41 发布 2335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3-05 23:47
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问题:是否个体工商户只有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情况下,才能每月扣除3500(按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正常营业情况下,每月能扣除3500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参照个体工商户计算个税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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