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金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9-09-19 16:22

您好,学员,A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别注意:区分份额转让与共有物的转让。第一,份额转让自由,只受一个优先购买的限制;第二,共有物转让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B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C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判断同等条件,不是只看转让价格,还要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一个是一次付清,一个是分期付清,因此,不构成同等条件。

       D项:说法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题体现了新增必考的命题特点,所以在准备2017年考试的过程中,对于大纲新增加的考点要特别予以注意。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