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请问,我这边是一个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主体,我们向旅游局拿门票是190元,其向我们开具发票190元金额普票,然后旅游局有优惠政策规定,如果拿到6000张票以上,可按照165元一张门票的价格给我们,但我们必须开具165元的发票回去给他们,这是上面操作方法?不太理解。
光亮的水池
于2019-09-20 09:21 发布 77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9-20 09:36
不对呀,应该是你们给他们开25一张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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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呀,应该是你们给他们开25一张的发票
2019-09-20 09:36:11
你好 你们是要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 去税局代开租赁发票 。 一般补助的话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
2020-01-17 10:45:15
不行的。。。。。
2019-10-14 17:32:42
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5-12-15 15:26:07
您好,1,缴纳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2、学费免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如下,3、收入确认最好以开具发票为准,不开具发票的,可以按每月分摊的学费来确认。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018-08-22 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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