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粮食制作的食用酒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外购生产白酒的检测仪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0万元。该酒厂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40)x13%=7.8 (万元)请问老师购买粮食制作食用酒精 ,粮食不算是农产品吗?农产品 加工13%税率的货物按10%计算抵扣,为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是20*10%+40*13%?
妞妞
于2019-09-21 14:39 发布 26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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