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从林场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45万元。甲企业将该批原木运往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并委托其加工成实木地板一批,当月加工完毕,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已知乙企业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5×(1-10%)+5]/(1-5%)×5%=2.39(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7%=0.17(万元)。 请问老师,为什么45要乘以1-10%呢?
心如止水 及第成名
于2019-09-23 21:35 发布 2576次浏览
- 送心意
冉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2019-09-23 21:41
您好,收购原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为收购价乘以税率也即45*10%,所以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时将可抵扣进项税扣除,也即45×(1-10%);
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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