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家在上海的外资企业,目前在北京成立新独立法人公司,还在申请工商注册。原来在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属于我们上海公司,等北京新公司成立后北京分公司会关闭(北京分公司相当于是北京新公司的过渡)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北京新公司还没成立,预计20年4月份手续才能办理妥当,北京新公司的办公室的装修合同都是跟我们上海公司签订的,款项由上海公司支付(等北京公司成立后在找北京把装修款要回来),预计今年年底竣工,已经有部分发票开给我们上海公司了,那么上海公司收到发票需要入固定资产-装修,等北京成立后再将固定资产转给北京新公司吗?还是收到发票可以先不入账,上海给装公司的付款先挂预付,然后再通过OR从北京新公司收回来?上海公司跟北京新公司收钱是要以代垫代付还是以装修服务的方式签订协议收回?代垫代付是不是还必须得开发票?
会计学堂
于2019-09-24 11:30 发布 8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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