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9-24 14:55
同学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供货方提供的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外方免费提供,但是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
综上所述,他们收的技术服务费在国内纳一个综合税率就可以了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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