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我公司第三季度开始盈利,想使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在申报第三季度所得税时仍需要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进行预缴纳,等到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然后再申请退税?还是可以直接在申报第三季度所得税时就进行调整?
学堂用户_ph521093
于2019-09-30 14:58 发布 16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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