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0-01 06:58

恭喜你成为小型微利企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

若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则:

1)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0025 %=5万元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5050 %=15万元。

该企业共计需要缴纳20万元(5+15)。

但若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就不能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即:应纳所得税额=300.0125%=75.0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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