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栋建筑物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按20年计提折旧,已计提累计折旧800万元,在税前扣除,2017年准备将该建筑物推到重建一栋新的厂房,预计投资2000万元,建设周期24个月,2019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请问,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花痴的玫瑰
于2019-10-09 16:25 发布 1530次浏览
- 送心意
龙龙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0-09 16:33
在会计核算方面,房屋推倒重建,房子未提足折旧,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将净残值与变现收入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由于前一个房产推倒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后面一个房产的建造成本,因此不应该计入后面建造房屋的成本。如果会计处理把前一个房产的损失计入后面重新建造房屋原值的话,会导致虚增后面重建房屋的账面原值,同时会导致增加房产税的计税余值。
在所得税处理方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上,推倒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当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增,等重置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以后折旧年限内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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