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凡凡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10-15 14:30

你好,加计抵减政策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其旨意是兼顾60%税率维持不变下,提供特殊性政策安排,实现普遍性降税。纳税人在具体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首先需要进行根据一般性标准进行预判,其次需要根据规定的计算期进行具体的计算界定。
(一)一般性判断标准
1.行业适用基本标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必须是从事或主要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对于没有发生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则不涉及。四项服务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界定。
2.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适用标准。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仅允许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项目,也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涉及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仅发生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无需考虑判断标准,一律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销售额判断的基本标准。在具体判断是否属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四项服务纳税人时,统一采用销售额占比法判断。具体是,按照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照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作为分界线,超过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未超过(含50%)的,则不得加计抵减。计算公式是: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计算期内的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计算期内的全部销售额×100%
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均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自行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上述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售、简易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销售额,但对于按现行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如旅游服务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同样参与销售额占比计算,但取得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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