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A公司代B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9年5月,A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66万元(含税),其中代B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26万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8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0万元。A公司本月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已经认证相符。A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9年5月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请问老师,在计算A公司的销项税时候为什么不减去代B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呢?
重新出发
于2019-10-24 22:38 发布 2546次浏览
- 送心意
五条悟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2018-11-15 09:26:33
可以抵扣的了,与经营相关的都能抵扣的
2018-06-19 10:52:09
您好,可以的,可以抵扣的
2024-06-24 12:13:11
还有平常的餐饮 加油 汽车维修等如果开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呢?
2016-04-28 11:40:01
这个A都是代B付的款项,那证明根本就不是A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9-10-24 2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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