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 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2015税收政策】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 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 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请
sz
于2016-03-24 16:51 发布 3623次浏览
- 送心意
益馨
职称: 高级会计师
2016-03-24 16:53
请问这两条国税函规格是否有冲突呢,如果企业将住房、交通、通讯补贴每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那么这种补贴是属于福利费呢,还是纳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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