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第二章,存货。我在看委托加工物资,甲委托乙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首饰,为什么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消费税记消费税的借方,收回用于直接销售,计成本呢?原理是啥,我便于我记忆,总是混淆。谢谢老师
酵母宝宝
于2019-11-04 16:29 发布 1531次浏览
- 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1-04 16:35
你好,如果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那么将来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是需要再交消费税的,再交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所以委托加工收回时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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