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2018年11月30 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为200 000元,12 月发生存货相关业务如下: (1) 10日,购入原材料2 000千克,采购单价为1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32 000元,由销售方代垫运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2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12日,原材料入库,发现短缺10千克,经查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2) 20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批,实际成本为9 000元,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该批周转材料估计使用3次,此为第1次摊销。 (3)2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发出材料并支付加工费,发出材料成本为80 0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15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2 400元,由受托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为5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月末材料加工完成后收回验收入库,将用于直接对外销售
墨墨
于2019-11-07 22:10 发布 74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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