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2019-11-08 14: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税务代理人员在接受企业的委托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查报告。审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审查生产原料中掺入的工业性废料品种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1996]20号)的规定,上述工业性废渣中的其他废渣的范围仅限于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各种工业性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凡不符上述规定的原材料,均不计入资源综合利用的掺和比例。
  二、审查生产投料记录。水泥生产企业应该有完整的生产投料记录,审查时应注意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及当班生产人员是否签字,投料比例(特别是涉及上述原材料的投料比例)是否有异常变动。复核投料记录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查生产台账记录。生产台账反映了企业投入原材料、产出半成品和产品的情况。审查中,首先应核对企业投料生产台账中各种数据的正确性,在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进一步按日(或按生产批次)复核其资源综合利用率计算的正确性,对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30%及以上的产品归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未达到30%的产品归入普通产品。
  四、审查原材料明细账、材料出库单、生产投料记录、产成品明细账、生产台账之间的吻合性。
  五、审查企业对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核算情况。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要求,企业兼营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企业应当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分别设立二级明细账,分别核算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销售、成本、入库及应缴增值税的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未分别核算的,应全部视为普通水泥产品,不能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六、审查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分摊情况。企业当月购进货物或使用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应按当月销售的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收入进行分摊,审查中应复核其分摊的正确性。
  七、审查销售收入核算的正确性。在审查过程中,要结合企业的销售发票是否按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分别开具;结合产品销售成本、产成品 账户的发生额,审查企业是否混淆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核算,人为调节两种产品的应缴增值税额。
  八、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审查企业计算、结转的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应缴增值税是否正确。
  九、审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是否与企业的账面相吻合。
  十、审查企业税款入库情况。
  十一、根据上述审查结果,注册税务师出具审查报告。
上述税务机关审查的材料您都是需要提供的感谢您的提问如果满意请给五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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