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1-09 20:49

你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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