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9-11-14 1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二十条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之规定,必须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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