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2019-11-19 21:25

您好,有租赁合同和发票的是可以的

董董董 追问

2019-11-19 21:27

个人有去税局开票,有合同,但发票在他们手里

董董董 追问

2019-11-19 21:28

这个税局发的有文件吧?能给我发一下吗

文老师 解答

2019-11-19 22:49

对“私车公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明确了“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但对于广泛存在的“私车公用”现象中存在的其他税种处理则未于明确。

1、是车辆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扣除原则,私车公用下车辆费用的税前扣除至少应满足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费用的承担方、取得合法发票凭证等条件,才可进行税前扣除。对附属于车辆应由所有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则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

2、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购买车辆还是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小编认为,对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所有者为股东个人,无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应作为公司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对“私车公用”过程中产生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前提下,可对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使用支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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