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4-01 09:31
促进残疾人业政策
1、残疾人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人取得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所得其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度上(、二、三级肢残、二级盲残级低视力、二、三级智力残、二、三级精神残)残疾人;二等乙级上(含二等乙级)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超过2000元减征比例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部分减征比例50%;超过10000元部分减征比例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复函》)
4、残疾人所得其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残疾人;二等乙级下(含二等乙级)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超过2000元减征比例50%;超过2000元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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