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11-22 15:33
房产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征收。(财税(2008)24号)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有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在正常享受之后,再叠加享受减征50%的政策。(财税(2019)13号)
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发(1986)90号)
5.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国发(1986)90号)
6.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国发(1986)90号)
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发(1986)90号)
8.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国发(1986)90号)
9.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0.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房产。((1987)财税字第036号)
12.军需工厂凡生产军品的房产。((1987)财税字第032号)
13.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1987)财税字第032号)
14.武警部队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招待所。 (财税地字(1987)12号)
15.武警部队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所办服务社的房产。(财税地字(1987)12号)
16.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17.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1987)财税字第021号)
18.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用房产,征收。((1987)财税字第032号)
19.监狱主要用于关押犯人的房产。((1987)财税字第032号)
20.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自用的房产。(国税函发(1992)1440号)
21.血站自用的房产。(财税字(1999)264号)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财税(2000)42号)
2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财税(2000)42号)
24.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财税(2000)42号)
2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财税(2000)97号)
26.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财税(2000)125号)
2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财税(2001)5号)
28.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财税(2001)10号)
29.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暂免征收。(国税函(2001)659号)
3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141号)
3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财税(2003)149号、财税(2006)17号)
32.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财税(2004)39号)
33. 2004年1月1日起,钓鱼台国宾馆免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2号)
3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国税函(2004)839号)
35.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123号)
3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财税(2007)11号)
3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38.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财税(2009)132号)
39.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国税发(2012)53号)
40.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财税(2015)130号)
41.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财税(2015)130号有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财税(2015)130号)
4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税(2019)14号)
43.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财税(2018)107号)
44.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财税(2018)120号)
4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财税(2019)12号)
4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财税(2019)38号)
4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48.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49.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50.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1.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52.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