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龙枫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2019-11-30 17: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所以,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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