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12-02 13:45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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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东 追问
2019-12-02 13:48
玲老师 解答
2019-12-02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