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郑裕期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9-12-11 16:33

提供咨询取得收入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到B校讲学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012年9月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00×4×(1-20%)÷[1-20%×(1-20%)]=7619.05(元),
讲学应纳税额=7619.05×20%=1523.81(元)。
9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00+1523.81=2323.81(元)

王某为某大学会计教授,9 月在本职工作之余替 A 单位咨询取得收入 5000 元, 取得收入后,付给中介人 500 元;到 B 学校讲学 4 次(讲学共 5 次,当年 10 月再讲学 1 次)。每次收入均为 2000 元。合同注明讲学收入为税后收入。则王某就上述收入在 9 月份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2000 元 B.1920 元 C.2704.76 元 D.2323.81 元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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