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和15%的加计抵减政策是怎么用的
阿杰
于2019-12-12 10:13 发布 20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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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12-12 10:35
一、 基本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 相同点
1. 适用计税方法相同。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2. 抵减方法相同。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允许的加计抵减税额,并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抵减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可以理解为是直接减免税性质。
3. 纳税人行业基本判断标准相同。均以适用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判断是否属于适用行业的纳税人。在销售额取数标准上均按照设立时点的前后分别判断:之前设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取数,期间没有销售额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之后设立的,以新发生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具体取数还有一些细节规定,应当需要注意,比如,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按规定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等。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统一了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
4. 适用截止期相同。均属于期间性政策,适用截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届时未抵减完毕的余额不再抵减。
5. 涉外业务处理相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 申报方式相同。均需自行判断后符合条件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方可享受,并需通过填写申报表附例资料,对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