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早上有说过是30万 低于20万还是低于30万?
影安
于2016-04-13 14:27 发布 1328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4-13 14: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2014年,净利润(所得)=8894893.11-8530352.04=24241.43元 ,年应税所得额原本=24241.43*25%=6060.36元 <10万元。那么24241.43(所得)*50%(所得减按50%)*20%=2424.14元(减免后实际应缴纳的年应税所得),优惠了=6060.36-2424.14=3636.21元(减免的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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