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5月30,A,B公司对C公司负债共计1.78亿,其中A负债0.16亿,B负债1.62亿,A为B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A持有B62%的股份,是B的第一大股东。6月8日,A,B,C,D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由D支付1.78亿元,或D将持有的A公司24 944 668股的股权质押给C,以解除A,B对C的付款和担保义务 同时,A与D签订定向转增协议,作为对D承接债务的补偿,A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D发现股票24 944 668股,计算依据为每10元债务抵偿1.4股A公司股票 16年9月15日,A办理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资本手续,将股份过户至D名下,当日股票公允价值2.87元/股 过户后至12月31日,D仅偿还了0.53亿元债务(其中,A债务0.16亿元,B0.37亿元),也未按协议将A公司股票质押给C A公司2016年末,终止确认了应付款0.16亿元和预计负债1.62亿元,同时按股权公允价值0.72亿元(24 944 668*2.87)的差额1.06亿元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请问,A能否在2016年末注销应付款和预计负债?请说明理由。A计算的重组收益是否正确?(按新债务重组准则计算)
平常的大炮
于2019-12-19 21:16 发布 17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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