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项规定中如果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的是第二年日期的成本费用票,但是实际归属确实是上一年度的成本费用,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做税前扣除吗?做账的分录是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吗?
佳佳
于2019-12-25 09:16 发布 25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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