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该规定也不同于财企〔2006〕478号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新规定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与专项储备科目有何区别?
霍霍霍
于2019-12-29 15:48 发布 31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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