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现在有这么一个情况;公司另外一大股东也是一个投资公司,同我公司签订了一个债务免除承诺函:内容是我公司在被第三方收购后,并配合处理遗留的对外合作事宜以后,才免除债务;双方都盖章了,没有签署日期。现在的情况,老板让会计把这个承诺函做到账里,减除公司自己的债务。以达到年报的时候债务没那么高,这样合理吗? 这种算不算或有事项,还是说因为不是实际发生的业务,会导致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呢?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尤其对会计人员来说,要承担什么责任吗?谢谢
陌上
于2019-12-30 21:46 发布 83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1.原则上你这原始凭证是不可使用的
2.这属于或有事项,但你这原始凭证有些问题
如果有责任,你就是属于虚假账务,可以罚款,5年内不从事会计工作
2019-12-30 21:57:30
都可以的,可以以公司财产也可以以股东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建议跟对方协商一致
2018-08-15 09:50:32
控股情况属于合资,停用了等于没有网站
2019-06-03 22:33:16
投资总额是按30万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2019-06-10 16:20:43
让他们股东去扯呗,他们最后 出了定论,你再处理。
现在你也不好去站队。
你现在的问题是什么,你是指哪方面要怎么做
2019-05-29 1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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