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现在有这么一个情况;公司另外一大股东也是一个投资公司,同我公司签订了一个债务免除承诺函:内容是我公司在被第三方收购后,并配合处理遗留的对外合作事宜以后,才免除债务;双方都盖章了,没有签署日期。现在的情况,老板让会计把这个承诺函做到账里,减除公司自己的债务。以达到年报的时候债务没那么高,这样合理吗? 这种算不算或有事项,还是说因为不是实际发生的业务,会导致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呢?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尤其对会计人员来说,要承担什么责任吗?谢谢
陌上
于2019-12-30 21:46 发布 8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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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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