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政策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二:19年4月1日后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票据,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规定确定进项税额;想问下老师,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票据所计算的进项税是否同样可以进行10%的进项税加计扣除呢?看公告的表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应该是包括的?
黄宇寒
于2020-01-02 17:12 发布 11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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