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宇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2-11 16:41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规定如下: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制作不属于,只有广告发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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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16:53
宇飞老师 解答
2020-02-11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