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赵海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2-11 20:48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是可以扣除分包额的,只要满足上面条件。
  感谢能为你解答!希望你能采纳!

等待的短靴 追问

2020-02-11 20:49

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工程计价金额扣除分包金额进行预交?

赵海龙老师 解答

2020-02-11 20:51

你好,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满足条件企业所得税也是一样的

等待的短靴 追问

2020-02-11 20:52

谢谢老师

赵海龙老师 解答

2020-02-11 20:54

不客气,欢迎有问题继续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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