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新年好!请问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内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捐赠自产产品的相关分录有哪些?(包括进项税转出)
安详的小蝴蝶
于2020-02-12 09:40 发布 2816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2-12 09:4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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