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20-02-12 11:44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一举解决了业界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争议。64号公告对于符合条件的永续债,给予了企业自主选择权,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股息红利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规定,又可以选择按债券利息在支出方税前扣除。收取资金方和支出资金方的处理必须保持一致,这样既不产生税源流失,也不会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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