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2-15 16:15

您好,请参考以下内容,谢谢。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十章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节会计科目的使用与财务报表的列报 
案例10.2 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年A公司因扩建生产线而购买了大量机器设备,为此支付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000万元,其中13000万元未能在当年实现抵扣,而需要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扣。根据A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其在2012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5亿元,由此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2550万元。2011年12月31日,A公司的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日出现借方余额。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A公司将该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直接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作为负债进行列报。 问题: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应该如何列报? 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应该从以下两个层面分析该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的列报:第一,应该以借方余额列示为负债(应交税费)还是重分类列示为资产。对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如何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并未给出非常具体的指引,因此在实务当中也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而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因此,无论“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是借方还是贷方,都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报。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给出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已经不再符合负债的定义,而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重分类为一项资产,而不应当作为负债项目的抵减项进行列报。 
我们更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在考虑某一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资产还是负债时,应当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进行判断。 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主要是由于累计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所致,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在未来继续用于抵扣企业的销项税。从资产的定义来看,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虽然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是其未来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因此也属于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资产,而不应当作为负债项目的抵减项进行列报。 第二,如何判断其流动性分类。如案例10.1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从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和时间对其流动性进行分析。正如在上文第一个问题中所论述的,对企业而言,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于其未来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时,减少企业支付增值税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在本案例中,A公司预计能够于2012年用于抵扣的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550万元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类为流动资产,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而其余的10450万元,由于其经济利益不能在一年内实现,应当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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